核心論題:
一、紀律與法律之異同?
二、紀律是人為亦或自然形成?
三、紀律是否代表先驗的正當性?
關鍵詞:紀律的根本性、紀律的無定型形成、存在非先驗的合理
正文:
文章開篇,傅柯透過17世紀時歐洲防範瘟疫的方式帶出「紀律」的角色,在瘟疫的控管過程中,我們看到權力的運作滲透進人們生活的每一細節,從飲食分配、外出時間、生病了是否可以被醫治,何人可以被醫治等皆在其內,在瘟疫的防治規範內,空間被區隔,人們被貼上標籤,使其所作所為皆在監視範圍內。而這種方式無疑是有效的,透過紀律的建立,瘟疫的擴散得到了有效控管。
而所謂「全景敞視建築」也即表現這種紀律之理想建築形式,再這種建築體內,受監視者可以被劃分群類,同時其言行皆保持在一種持續可見的狀態下,這讓權力的作用可以輕易滲透其中,在邊沁看來,這即是一種紀律的體現,而其認為,透過形塑管制者與被管制者間的這種監控關係,將有助於整體效益的提升,例如上文的瘟疫管制。
但有趣的是,作者在文章後段卻強調紀律是一種「反法律」,這不禁令我感到疑惑,紀律與法律的目的皆在於建立秩序,何以作者要如此強調?就我看來,此處想表達的反法律或許不代表紀律與法律兩者間是一種互斥關係,而是想強調紀律更具備一種「根本性」,在法律規制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皆受同樣的制度所約制;但紀律,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有管制與受管制之別,在某些時候,紀律可以呈現於法律良好的運作之下,例如現代多數的民主法治國家屬之;但在特定時空背景下,當一國的法律與實際政治運作狀況出現落差時,它的法律運作更多地淪為形式或可輕易遭到修改,但紀律關係卻仍不可否認地存於其中,例如某些極權、軍閥統治時之國家。
但在此之下,卻又令我衍生出第二個疑問,即紀律從何而來,以瘟疫的管制或是全景敞視建築設施的設立來看,似乎其是可以在有權者刻意之下形成;但事實上,紀律似乎必定存於團體之中,差別僅在於鬆嚴程度而已,小至家庭,大至國家,當個人在團體中被賦予角色時,有形或無形的紀律必然隨之存在,就像作者在文中提及的工廠生活,白紙明文的勞動契約是一回事,但隱性的紀律卻又是另一回事,換言之,當個人存於團體,且具合作意願,則紀律必然存在且能正常運作。由此來看,紀律的形成似乎沒有一個定型,或人為塑造或在環境中自然形成。
而在最後,我想問的是:紀律的存在是否即代表正當?
若如我在上文所述,紀律的穩定運作來自於團體中人們的認同,這樣來看,紀律似乎永遠正當,穩固運作,甚至不存在變動的可能。但事實上,人們的認同存在程度之別,在某個紀律下可能是發自內心認同、有所不滿但還能接受、忍無可忍等等。而正是因為認同上的程度差異推動了紀律的變遷乃至推翻再重建。也因此,若作為管制者或是紀律中的上層,對於紀律,我們不當有存在即合理的認知,而應體認到當變則變,視他人反饋及環境的變動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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