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2024

問題解構、直覺回應和政府論次篇的簡要感想

 「時至今日,政治學系的學生仍有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政治學系仍應安排政治思想為必修課?」

問題解構

問題自上上週起我們不再書寫閱讀典籍後心得或對其進行總結,而是要去閱讀典籍後來回答這個問題。這將每週作業所需涵蓋的內容從一元轉向二元——典籍自身的內容和心得不能單獨存在,而是需要與這個問題進行合併討論或者碰撞。我們下意識去完成這個途徑是讀完典籍之後,以典籍自身的價值來回應。然而這個問題我們所想象的更加複雜,不先對其進行解構,我們的回答就可能迷失在典籍的內容好不好或有沒有用的表象。

1.「時至今日」是什麼意思?是代表過去政治思想應當作為政治系學生的必修,而如今存疑嗎?這個問題是需要我們對比過去與現在的政治學系所處的大環境,還是討論政治系所重視的核心價值是否發生變動,因此教學內容發生變動?這兩個問題處於完全不同的層次和境界。

2.政治學系所指是東吳政治學系,還是全台灣所有政治學系?考慮的範圍在哪裡?我們所討論的前提是現實條件下的東吳政治學系和全台灣其他政治學系,還是理想條件下的前二者?東吳政治學系和其他政治學系的差別為何,核心價值有所不同嗎?當我們問一個群體中的每一個個體是否都需要去閱讀某些典籍的時候,我們要先問的是,是什麼構成了這個群體?這個群體的共同特質是什麼?有沒有一元或多元的特質是這個群體所需要擁有且必然去嘗試取得的?

3.政治學系的學生是狹義的在政治系註冊的學生,還是可以廣義的去涵蓋所有具有政治熱忱、關懷或有意學習相關知識的個體?政治系所重視的這個特質能否為後天所培養?

回答完前述問題,我們才得到討論的根基:政治系基於什麼核心價值,將要傳授東西給其學生?而這個東西,是不是只能通過政治思想典籍這單一途徑來養成?也就是說,非馬基維利、托克維爾、以賽亞柏林、歐克夏和傅科如是等輩之著作不可?

想要回應完前述問題再回來討論本週的《政府論》幾乎不可能。因此一個可能的方式(即便如此也大概率無法完成)就是將接下來每一次的作業劃分為兩個部分:其一逐漸討論上面問題,其二討論每周典籍的內容(大概率無法整本討論,只能選取章節或讓ai總結後自己整體回應)如果可能的話,我會感到十分幸運和喜悅,能得有人共同參與對第一部分的回應,由大家共同回答這個被我拆解過的問題。

若是老師能講這一部分的內容分享,使那些沒有看過這篇短文的人注意到我的期待,我想這個過程更有可能發生。至於結果,鑒於這個問題的難度和工作量,反倒是其次。


直覺回應

我現在會直覺性的先回應這個問題,忽略「時至今日」、「政治學系」、「政治系學生」、「必修」等重要概念。

答案就是沒必要。

根本而言,不論你是什麼系的學生,專業於什麼領域。恐怕很難有哪一本書對你而言是必讀的。關鍵的數學理念或者公式基礎可以從全世界數以萬計的教科書中獲取而不必去尋找歐幾裡得的著作。沒有哪一本書是必讀不可的。不讀書單中的書並不會使人遭受損害,使其智慧減少、健康消逝或精神萎靡...不讀洛克、托克維爾、柏拉圖、康德或其他種種巨著,並不會使一個政治系學生失去作為政治系的一員的身份,除非有人為干預,將其作為入門或者畢業的條件。

這是一個近乎暴論的回答,畢竟對於大部分人而言,維持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是完全必要的,而其餘追求都大概率被安排在確保生命安全之後,諸如財產與發展權。遑論區區數本典籍。


簡要感想

洛克在《政府論》中最為核心的概念就是自然狀態和自然法。其後的財產權等譯者所稱「為資產階級辯護」的理論都奠基於其上。自然狀態下人人去處死一個殺人犯被認為是合理的——因為沒有唯一的合法暴力壟斷者,因此人人可使用暴力去對付一個因為殺死他人喪失了被理性對待的權利的人。這裡面洛克承認了一人可以用殺死對方的方式來回應一個殺人犯,是因果報應論的直接體現。我對這一塊很感興趣,認為其中可以延伸往心理層面:在自然狀態下,當一個人遭受威脅,他獲得了反擊和自我保護的權利,因而可以使用武力去對付加害人。這是加害人施加攻擊時所產生的反作用力,但加害行為所產生的卻不止這些:在因果報應論的視角下,受害者因著加害者主觀加害意圖所產生的,除了制止行為還有報復的意圖。這個報復意圖的目的不是為了制止加害行為,否則當一個人使用武力制止加害人後,他就不會再去殺死他。

當人們組建政府後,仲裁的行使權從個體轉移到了權威之中。正如第一段所述,主觀的加害心理和客觀的加害行為產生了反作用力:至受害者那邊產生了客觀的制止行為和報復心理。毫無疑問,觀察者也因為此一加害行為而產生報復心理。如今仲裁權在威權手中,權威會使用法律和警察等機關維持平衡。逮捕他,監禁他並使用刑法判刑。在這裡,刑法的目的是為了防範未來有類似事件而進行的制止行為,雖然滿足了受害者的制止需求,卻不必然滿足受害者和觀察著的報復心理。仲裁的權威從本質上講是另一個客體,只對客觀的加害行為進行回應,對加害的主觀心理進行觀察是為確認罪行的嚴重程度。因此不在自然狀態下失去了仲裁權的受害者,雖被滿足制止行為的需求(不討論警察到來前的自我防衛,那依然可被視為自然狀態)卻無法滿足主觀上產生的報復心理。這種報復心理的缺失,被轉移到對刑法的訴求上——期望仲裁機關以嚴苛法律對罪犯施以極大痛苦。仲裁機關可能會基於權力的展現,施加震撼去滿足這種需求。但也可能不會,因為它本身並不產生報復心理。

我忽略了很多可謂關鍵的內容,目的是引出一個為何當今社會各界會對刑法應當使人感到恐懼產生莫大的期待的心理狀態的假設,僅此而已,再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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