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在序中將《論自由》定義為以洛克的《政府論》為基礎的對於政府的討論,又可稱是新版的政府論,不是單只談論個人自由,而是如何限制政府的行動,以維持密爾認為社會進步的動力(個人自由)。
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利界限的劃分是密爾所要討論核心要義之所在,他提出兩個觀點:
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
二、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
文中密爾所設定的問題是:建立在個人權力正當性基礎之上的政府就可以限制個人的發展嗎?
我認為穆勒所提出的問題仍然存在,從未消失,政府或是社會多數的力量(各種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法律等)仍是在限制,甚至壓迫個人自由,這個情況在雅典時期審判蘇格拉底時就已經存在,直至現在還是如此。社會(有或者說是政治)本應是眾聲喧嘩,但現在社會的狀態,卻讓少數無法發聲,僅有主流的聲音存在;對密爾來說,對自由的主要壓迫已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來自社會上多數人的意志或輿論。
如果政治系的學生所必須具備的核心價值是發現問題並找出可行的解方,我會認為政治思想做為必修仍有其必要,因為從各式經典中,各位作者所提及的問題,多數直至今日都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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