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公意、契約、外邦人、個人利益、多數
首先,盧梭在談及「公意(general will)」時,有一個基礎的假定是,當人們集結起來,自認是一個整體時,就只能有一個關係生存與公共幸福的利益 (p131)。換言之,公意的大前提是,具有公民身份。很弔詭的是,作者提到,「公民既然只有一種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種意志(p134)」這隱含了人在社會以及個體的角色重疊及模糊不清。如果作為一個個人,其目標是生存,當個人利益與公意有所衝突之時,那什麼才是正確的呢?
作者在第一卷當中,並沒有否認「人性」的概念,他承認了「人性的首要法則是維護自身的生存(p5)」,當人們沒有能力自主生存時,才需要一個集結的力量,去保護眾人,也就是所謂的「社會契約」。
在尊重作者假定的情況下,我想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一、公意vs. 眾意:如何感知公共利益的質變?--如何意識到這僅是個人意見的集結?
眾意指公共利益有「質變」時,公意將是個人意見的集結,而不是全體的意志(眾意)(p132, 註3)。
身處在社會當中,身為公民,我們如何感知到公共利益的質變?有趣的是,事實上,伴隨時代變遷,公共利益的質變可能是在所難免的。我們該警戒的是,如何意識到這僅是個人意見的集結?因為討論什麼是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個過大的命題。但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基於私利的意見集結,難以有利於社會。
二、何以確保公民只有一種意見?
人與人之間天生的異質性,會使個人意見產生差異。但為何當人們具有公民身份後,他就可以認知到什麼對全部人是「最好的」?雖然作者並無意討論政體,但在這個問題上,我想藉此回答。在民主社會當中,眾聲喧嘩,雖然有些聲音可能比較大,有些比較小,但沒有聲音會被埋沒。公意,究竟是這種眾聲喧嘩中「討論、爭執」而生?還是「多數」而生?又或者是,作者認為,公意真的存在,那種對全體社會最美好的意志真的存在?
三、憑什麼反對者就是外邦人?
「如果在訂立社會公約的時候出現了反對者的話,這些人的反對也並不能使契約無效,那只不過是不許把這些人包括在契約之內罷了;他們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p135)。
這句話是讓人不適的。首先,如果一個人,他反對公意所訂立的社會公約,他就不再受這個契約規範與保障,換言之,他不再是這個社會的公民。但有趣的是,作者的用詞是「公民中間的外邦人」。但在國家的架構之下,如果這個人他想要居留在該國內,那就視同他同意這個公約,服從該國的主權。
究竟是公民身份先存在,還是社會公約先存在?
無庸置疑,是公民身份先存在,才能基於全體公民生存幸福,確定所謂的「公意」,在確定公意為何後,才能制定社會公約。
那憑什麼,反對社會公約者,他的公民身份會陷入弔詭的夾縫之中呢?
我認為,作者在通篇作品中,將公意置於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但公意並非神的意旨的結合(我們不是神,怎能知道什麼是最好最完美的?),公意根本不是無懈可擊的,我們僅能接近他,也必須承認,身而為人,我們一定會犯錯。也許那些反對社會公約的人,才是正確的。換言之,社會公約可能僅僅是「多數的意志」而非「最好的意志」。
另外一點是,人們究竟有沒有自由選擇成為哪個群體的公民的機會?就現實來看,這個選擇的規範很多,更多時候,人們基於他所出生之地,接受這個國家的教育,去服從這個國家的「社會公約」,這裡有很嚴重且危險的內生性。人們並沒有自由選擇的機會,他們「被接受」了這個群體的社會公約,也「被教育」要接納這個契約。如此一來,這個公意,也不過是統治者所先行制定好的罷了,公民與個體,在契約下皆是乙方。
四、《社會契約論》作為一本在世俗下幾乎無庸置疑的政治思想必讀典籍,在今日是否有其必要性?
我認為是不必的,作者雖然站在公意的至高點上,去訴說社會契約存在的美好與必要性。但作者嚴重忽略了人性的劣根性與現實,也忽略了公民身份並非自主選擇,而是「被選擇」的處境。契約本該是雙方合意,但更多時候,是單方面被迫接受。雖然這樣的看法,對作者而言可能是無辜的,但通篇文章總給人一種,處於道德至高點,且無視現實的錯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