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自由與財產」,是洛克所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與生俱來所享有的權利,並且每人有權根據自然法(理性)保護與行使這些權利,不需經由他人許可,但由於人性感情用事的一面,很有可能使自然法的本意受到曲解、濫用(產生懲罰背後之目的與手段是否合適?如何定罪?等問題),導致混亂與無秩序的情況發生,因此上帝用政府當裁判者來約束人的偏私與暴力。
洛克認為,公民政府便是針對自然狀態的種種弊端所設置的救濟方式,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法律,以確保每個人的財產權(包含生命、自由與個人勞動成果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且政府的權力合法性來自於公民,進而經社會契約同意讓渡部分自由,以換取對其財產權的保護。為了保護這個社會成員的財產,國家應享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對於國家成員之間所犯不同罪行規定應有的懲罰)、戰爭與和平的權力(處罰不屬於這個社會的任何人對於這個社會的任何成員所造成的損害)。《政府論》次篇中的許多概念,如論父權、論征服等(影響自然權利與政治社會的外部力量),也是以財產權的角度出發去做解釋,可以看出財產這個概念在當時是非常受到在意的。
回應主軸問題,我認為《政府論》次篇 在當代仍被政治學系的學生所需要,文中提到許多名詞概念都影響深遠,並且概念之間相互連結、貫串於各個時代,且不同背景的思潮對各個政治概念均有不同的見解與反思(例如洛克「天賦人權」與《獨立宣言》所言之「人權」就有差異),洛克身為提出權利、財產權等理論的先河,我認為有必要透過這份典籍去了解其對於各項名詞的定義與出發點,並且由於政府與社會的高度互動性,也需再透過政治思想課程去將這些概念在過去「曾經是什麼意思」,推演至更具現實感的「應該是什麼意思」,像是思考那些欲向上天申訴的裁判,拉回人間應可以有哪些解決的方式?人民對政府功能的期待在不同時代亦有所差異,在洛克的時代與文字中看見了財產權保障的重要性,但現今對財產權的討論可以擴大追溯至財產權是如何而來、為何而有?《政府論》次篇這份典籍結合課程的進行,我認為有助於在學習規劃與決策時,擁有更廣泛更深入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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