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洛克撰寫《政府論》的時期(1680年代),正值英國經歷重大政治變革的年代。
清教徒革命(1640年代):導致查理一世被處決,英國短暫成為共和國(克倫威爾領導下的英格蘭聯邦)。
光榮革命(1688年):推翻了詹姆士二世,確立了君主立憲制,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共同統治。
這場革命避免了專制統治的復辟,同時為英國自由主義和憲政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洛克的《政府論》特別是次篇,被後世視為對光榮革命的辯護,為反對專制統治提供合法性基礎。
摘要
洛克認為,在政府建立之前,人類處於一種「自然狀態」。
在此狀態下,所有人都是平等且自由的,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
自然法(基於理性和道德的普遍原則)規範著人類的行為,要求每個人尊重他人的權利,並禁止傷害他人。
然而,雖然自然狀態可能維持和平,但因缺乏公正的執法者,容易導致衝突與不便,這促使人類尋求建立政府。
政府職責為何?
洛克認為政府的主要職能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權)、執行法律(行政權)、解決爭端(司法權)。他還強調,為防止濫用權力,這些權力應當分立運作,互相制衡。政府若違背契約、侵害人民的權利,人民有權推翻它。
推翻政府
當政府不再保護人民的權利,或以專制方式行事時,它就失去了正當性。洛克認為,人民在此時擁有推翻政府的權利,這是一種合法的反抗,旨在恢復正義與自由。
小結
洛克在次篇中描繪了一個從自然到文明的過渡過程,以幽默和理性結合的方式闡述了社會契約的基礎。
心得
認同的部份
權力的制衡與分立
洛克提倡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的觀念,目的是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我完全認同這點,因為在權力透明和制衡的基礎上,才能保護個人權利,維持社會公平。
人民的反抗權
洛克認為,當政府濫用權力或無法履行職責時,人民有權推翻它。我認為,這是對壓迫和不公的有力回應,也是民主社會應有的底線保障。
不認同的部分
政府的正當性來自人民同意
洛克認為,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這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思想。我並不這麼認為,只有通過這種社會契約,才能真正體現公民的主體性,避免專制或權力濫用。
後世太多民選獨裁者的誕生,洛克的想法過於違反人性。
自然權利的普遍性
洛克提出生命、自由、財產是天賦的自然權利,且這些權利不應因國家或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削減,並且應受到法律保障,當代社會的基本人權理念正是基於這種普遍性。
我並不認同他的這個說法,基本人權僅存在於國際法律及理論當中,不存在於國際社會。
比如:美國政府對於國內非法移民的強制驅離、更早的南斯拉夫戰爭北約連續78天的轟炸、俄國入侵烏克蘭、西歐對於烏克蘭難民的反彈等等。
人跟人之間的區分不是種族、膚色而是階級,只要階級沒有打破,自然權利的普遍性只會存在於理論當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