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剝奪自由、囚禁靈魂、懲罰權力、政治肉體
核心論題: 刑罰是為了懲罰人的肉體還是為了囚禁靈魂
懲罰機制的被迫改變,公開展示刑罰的過程,受到激烈批評認為其行為野蠻之程度不低於甚至超越犯罪本身,
這使得審判之人以及執行刑罰之人似乎都成了另一種罪犯,公開處決像是掀起了另一種暴力的起點,刑罰就像是被行刑者一種補充的羞辱。
後來,刑罰從一種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轉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力的經濟機制,而剝奪人的自由,是因為自由被視為他的財產與權力,轉變在於認為懲罰應該是對靈魂而非是肉體,透過莊重地犯罪納入科學知識的對象領域,他們就給合法性懲罰機制提供了一種正當性權力。懲罰被視為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懲罰被視為一種政治策略。不論誰執政的情況下,就算政治制度或是社會型態不相同,刑罰對領導者來說都在矯正補修的目的,都要追究集體與個人責任。懲罰機制也由勞動逐漸成為教養。
國家機器與各機構所運用的是一種權力的微觀物理學,不再僅限於肉體,更加入了「靈魂」,期關注的是「政治肉體」,把它看作是一種物質因素與技術,作為中繼器或是武器來展現給人們。
針對犯罪的行為動機,是想入非非的結果?是一時糊塗又或是易主變態行為,如果犯罪者精神狀態不健全,則不算犯罪或犯法,應用刑罰以外的方式來處罰,包含前述的改變,法院的決定都不僅僅是一項針對犯罪的判決,一項實施法律懲罰的決定,它還包含了是否正常的評定核對正常化前景的技術性預測。因而如精神病專家、教育工作者、監所人員、執行判決的人員也都間接分享著合法懲罰權力;相同的審判的權力也由法官和那群人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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