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世紀末開始,刑罰制度經歷了一個根本性的轉變。這種轉變不僅僅是懲罰方式的改變,更體現了權力運作模式的深刻轉型。
早期的公開處刑具有強烈的展示性質,是一種政治儀式,用以彰顯君主權力。但這種做法往往產生反效果:行刑者可能被視為比罪犯更殘暴,而受刑者反而獲得同情。因此,死刑的執行逐漸走向隱蔽化,強調快速、簡潔,避免成為公眾展演。這種轉變反映了懲罰方式從對身體的折磨轉向對權力的剝奪與介入。
現代刑罰體系表面上以剝奪自由為主,不再直接針對身體施加痛苦。然而,即使是監禁這樣的懲罰方式,仍然無可避免地包含著身體層面的懲罰:食物配給、性生活剝奪、行動限制等。這些「非身體性」的懲罰實際上仍然深深植根於對身體的控制之中。更深層的變化在於懲罰對象的轉移:從可見的身體到不可見的「靈魂」。現代司法體系不再滿足於懲罰具體的犯罪行為,而是試圖理解和改造犯罪者的整體人格。這體現在審判過程中納入了更多的考量因素:犯罪者的性格、成長環境、心理狀態等。這種轉變使得審判過程變得更加「科學化」,同時也更加複雜。各種專業知識(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等)被引入司法體系,使得對犯人的理解和處置變得更加「科學」和「專業」。這些專業知識不僅提供了理解犯罪的新視角,更重要的是,它們建立了一套將犯人「正常化」的技術體系。
這種轉變構成了一種「身體的政治技術學」。這種技術學不僅關注物質性的身體,更重要的是它創造了一種「靈魂」—作為權力作用的產物。這個「靈魂」不是宗教意義上的概念,而是通過各種懲罰、監視和規訓手段產生的效果。它是權力關係的產物,同時又成為權力得以施展的場域。現代權力不再直接作用於身體,而是通過建構「靈魂」來實現對身體的控制。監獄作為一個物質空間,集中體現了這種身體政治技術的運作。
表面上的人道化背後,是一種更為精密和深入的權力運作方式。通過建構「靈魂」這一中介,現代權力實現了對個體更為全面和永續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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