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肉體、靈魂、公共景觀、政治策略
一種喜劇開演了。這是一種影子表演:公共景觀的消失
作者想討論的是「酷刑作為一種公共景觀的作法,已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無關身體的懲罰,不再針對身體,而是針對靈魂。透過懲罰人們的攻擊行為,用以懲罰攻擊性。這個轉變的目的,是從對有疼痛感的肉體施行法律,轉而對一個「司法對象」行使法律。
在19世紀開始,精神失常、瘋子、變態,這些概念被接受。懲罰的目的也從懲處違法行為,變成控制個體,改變犯罪傾向。換言之,懲罰想達到的行為,是控制他們「現在的、將來的、可能的」情況,即開始審判靈魂,並掌握社會的行蹤。
這衍生出的問題是,法官並非單純地在審判有罪無罪,也同時在定義一個人是否為瘋子,也不單單只有法官一個審判者。精神科醫師、教育工作者.....,這些人都分享了審判的權力。
對於該文,首先要避免的誤解是,切勿認為懲罰作為公共景觀的消失,以及懲罰個體化的轉變,是來自於集體情感的變化,亦或人道主義的上升,這是完完全全的錯誤。另者,懲罰的個體化並沒有逐漸成為一種原則。
懲罰個體化作為權力策略的結果
作者提到,研究懲罰時,有幾個重要的規則
1. 應將其視作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unefonction sociale complexe)。
2. 懲罰不單單只是立法的結果,而是一種政治策略(tactique politique)。
3. 刑法跟人文科學不是分隔獨立的系統,要探討的是,他們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源頭(認識-司法結構過程)。權力技術是刑罰人道化跟對人的體認的原則。
4. 靈魂進入司法場域、科學進入司法實踐--這是否為權力關係干預(investir)肉體產生的結果。
Body Politic:政治經濟(個人覺得政治經管更好理解一點)、政治解剖學
政治與肉體的關係,是規範、順從的互動關係建立,以及身體對於經濟生產力的關聯。權力施加於肉體之上,使其完成某些任務。換言之,肉體是一種「政治工具」,權力對肉體的目的不在於「佔有」,如上述所提,這是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為了達成「某種目的」而生的策略。
這也是為何作者要強調對「靈魂的懲罰」,在肉體與權力的關係中,靈魂像是一種載體,讓權力得以施加於肉體之上,而符合政治行為者的目的,達成順服與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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