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文章的開篇即點出所謂君權神授的權力觀在洛克眼中是不具正當性的,而權力的使用有種類之分,所謂政治權力既不是父親對子女的權力,也不是主人對奴僕的權力,而是保護個人財產權的權力。
洛克認為,在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國家或政府構成以前,人們是處在自然狀態下的,而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理性而自發地承認自然法的約束,彼此平等而自由,擁有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更近於當代的「人權」,包含享有生命、自由、私有財產的權利),處於一種能夠相容的和平狀態。對於侵犯自然法的人而眼,人人皆有權懲治他以維護自身權利。
然而自然狀態下的和平卻是不穩定的,缺乏一個高位的第三方仲裁者來裁決對錯與保障個體的財產不受他人侵犯,而自然法的存在形式並非白紙明文的條文,更近於一種先驗地普世道德倫理觀,這就導致了人們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已更有利於自身或親眷的角度詮釋自然法下其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可能在另一方的角度來看,這是對於他財產權的一種侵害。在自然狀態下,並不存在客觀而更高位的權力機制來仲裁這種紛爭,由此便產生自然狀態下的不便性。
為了解決這種不便利性,因此人們比此簽訂契約,形成公民或政治的社會,組成政府,並將權力「讓度與它。這裡的權力讓度並非將自然狀態下的財產權讓度與政府,而是將捍衛權與當國民之間發生財產權上衝突時的糾紛時仲裁與懲戒的權力讓度與它,從而使人們既享有在自然狀態下自由而平等的權利同時又能夠擺脫它的不便利性。因此,基於此種目的而成立的政府並不享有絕對的權力,而僅擁有有限的權力,其權力的行使必須基於政治社會中多數公民的同意,或者說「公共福祉」而運用。
時至今日,政治學系的學生仍有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政治學系仍應安排政治思想為必修課?(第十一至十六週訂為同學基於先前各篇教材的心得,透過典籍,回答以下提問
透過對於洛克政府論次篇的閱讀,我們不難發現其對於自然狀態與政府構成目的的解釋,即是當代美式民主的雛形。而通過對典籍的閱讀,我們能夠更加全面而知首尾地了解所謂「天賦人權」、「主權在民」、「權力有限政府」這些概念被提出的原因與目的。而身為政治系的學生,對國家制度的研析與檢省一直是本系的核心關懷之一,而為了培養這種檢省的能力,確保自己並非誤讀或是混淆了某些名詞的原意,且必須將其核心概念轉化為更貼合當代實際情況的闡釋,洛克政府論的提出結合其所處背景,其中許多解釋與說明是為了批判當時的君權神授與絕對君權主義,而這種傳統君主制度在當代幾乎已經極少存在了,我們在研讀當代制度時不應直接照搬典籍內容,而須適度的轉化。
經過對典籍的研讀,身為政治系的學生才能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因此我們為政治思想的課程作為政治系必修課仍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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