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懲罰、權力、肉體、靈魂
從1757年達米安的公開處刑到巴黎少年犯監管所的規章,這八十年間經歷了三個階段:一.大罪的懲罰必需殘暴且羞辱,目的是為了消滅罪惡,以及更重要的是維護受害者的社會地位。二.開始秘密處刑,公開處刑零星的存在,手段類似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三.懲罰變成嚴格的監禁、監督、強制勞動、苦役等等,到後來透過教化及勸善的方式來控制犯人,甚至在奪走犯人的生命時,也會盡可能不造成痛苦。最終,作為一種公共景觀的酷刑消失了,代表著對肉體控制的放鬆。
「靈魂進入司法、科學進入判決」
會有這種轉變,首先是懲罰的對象改變:必須違反法典才是判決的對象,過去關於宗教或權威的相關罪行都沒有了。但判決也會針對懲罰對象的情感、本能、精神疾病、環境或遺傳等而調整,人們把靈魂交給法庭,此時涉及精神病學及犯罪人類學等領域,提供了正當理由裁決個人的犯罪行為,並且控制了他們現在的、將來的、可能的狀況。
法官也開始審判罪行以外的東西:罪犯的靈魂。審判者也不再獨自判案,有精神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官員、教育學家、監獄管理員等都分享著合法的審判權,對罪犯的評估、診斷、預測和矯正性裁決在審判中越來越重要,判決不再只是與罪行相關,而是一種醫治罪犯的方法。
懲罰的個人化是新的行使權力的結果,是把懲罰視為一種政治策略,由此可知刑法與人文科學是相互干預及輔助的。
在現今社會裡,懲罰制度應該置於某種關於肉體的政治經濟中,有可利用性和可馴服性的肉體成為媒介,透過剝奪自由之類的懲罰把肉體變成有用的力量,將控制對象由肉體轉為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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