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罰制度、公共懲罰、肉體與自由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隨著公共懲罰的消退,公開處決和肉體酷刑逐漸退出西方社會的舞台,刑罰不再是一種戲劇性的公共表演,而是轉向隱蔽的、以剝奪自由為主要形式的現代刑罰體系。這一轉變反映了對法律及其道德基礎的新理解:公開懲罰被視為過時且野蠻,導致法律與執法過程之間的距離加大,也標誌著對肉體控制和痛苦的消除。隨著法律對肉體痛苦的避免,刑罰成為一種抽象的權力行使,強調懲罰的必要性而非可見的暴力,從而形成了現代司法的倫理。
1.刑罰的對象轉變:法律不再僅僅針對行為本身,而是開始關注罪犯的內心狀態、性格特徵和生理心理因素,反映出對「罪犯靈魂」的審判。
2.醫學與法律的交融:自19世紀以來,醫學觀點逐漸滲透法律體系,法官在判決時不僅考慮行為,還涉及對精神狀態的評估,導致判決內容變得更加複雜。
3.權力的擴展:除了法官,精神病學家、心理分析師等輔助性權威也參與刑罰的決策,形成一種新的權力結構,改變了傳統的司法機制。
4.歷史的探討:本章探討現代刑罰與靈魂之間的關係,提出刑罰不僅是懲罰,更是對個體的控制和治理,暗示了權力如何通過對肉體的管理實現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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