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精神懲罰、肉體自由、公開審判
核心論點:監獄是政治技術下產物
以往的懲罰是帶有儀式效果的,從達米安被處刑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次酷刑的公開處決;在列昂制定的巴黎少年犯監管所規章,我們了解犯人的作息時間表。各自代表著一種懲罰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人類文明越發覺得公開展示罪惡是魯莽粗俗的行為,但展示的必要性消失,懲罰只剩餘它的必要性,而非公開展示的示警性。直到19世紀,酷刑雖然逐漸消失,卻也並非完全沒落,取而代之的是監禁的過程,或是剝奪自由,這些仍然涉及著肉體。
如果不再將嚴厲的刑罰訴諸於肉體,那麼它則會施加於靈魂,以醫學角度或許就是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歷史中也有著許多對於靈魂狀態的審判,可能源自於宗教,喬治時代的「蕭米埃」、「怪物」;現代專家所謂的「變態」、「失控」。當靈魂審判被寫入刑罰的判斷當中,即成為了一個判斷能否加減刑的標的,同時審判者也不再單單只有法官,而會有民眾的陪審團、醫學專家。針對被審判的行為進行評斷,而這行為會是已然發生的。因此,思考的是該罰嗎?罰什麼?怎麼罰?為什麼會發生?犯因為何?如何判決最恰當?如何使他重新做人?
當懲罰不局限於鎮壓,不只是立法的後果或是社會表徵。刑法史不與人文史切割而有共同認識司法的母體。靈魂被納入司法舞台,更多的科學知識以權力的姿態干預肉體結果。這即是肉體政治技術。作者從微觀物理學提出假設,施加肉體的權力為一種戰略,是能被統治階層所控制調度的,當權力實施,即透過干預無權者的肉體以達傳播的效用,因此牽連至整個社會。所以他會擁有許多的衝突點,使得權力關係發生變化。因此懲罰或是監獄即為有關肉體的政治技術學。
監獄的誕生不只是以往酷刑對於肉體自由的侵害,從現代角度沿著歷史脈絡回推,可以發現懲罰已從公開審判的警示,來到了有權者們希望透過權力將知識更深層的傳播至社會,因此犯罪行為或是犯罪者本身就不再是單獨的司法審判,而形成了公眾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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