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鍵字:
公開刑求、社會變遷、身體刑罰、綜合審判
二、摘要:
從古典時期的公開刑求說起,因為社會變遷由身體刑罰轉變至強制勞役與精神刑罰。由「身體」刑罰轉變至「靈魂」的這個過程,前者著重在對於該不法行為的逞罰,而後者則是對於該不法行為進行原因、動機、意識、行為的探討,而是會找尋相關專家、醫生的意見,做出綜合的判斷,並非與古典時一樣讓法官作唯一審判者。
三、核心議題與篇章結構:
(一)古典公開的刑罰:
對犯罪者公開刑求,並且開放給眾人旁觀其行刑過程,但是!這會讓人們覺得法官與筷子手也是一種另類的犯罪,反而讓真正的罪犯遭到眾人的同情或是憐憫,造成其他反效果。
(二)18世紀的刑罰:
刑法越加節制化,不在對犯人的身體施以刑罰,而是觸碰身體以外之物,以監禁、強制勞動、故意、限制自由等方式來進行,他們雖然還是對於人身有一定的限制,但並非像古典時期公開使用身體刑罰,此種刑罰是為了剝奪犯人的財產、身分、權利,並非是身體之痛苦。
(三)19世紀的刑罰:
由「身體上」的懲罰轉變到「靈魂」,在時間的推移下人們對刑罰的本質也逐漸改變,由單純懲罰該不法行為的表層意義,逐漸轉變至探究其犯罪的原因與因素上,像是心理上的衝動與慾望、自控力、與是否變態等其犯罪動機如何,再依其原因行為進行相關的刑罰。
從上述刑罰的手段改變,會讓人覺得刑罰的威信是否還是存在著,尤其是從原本公眾可以直接觀看公開的刑求,轉變到依犯罪人個人原因進行刑罰,該轉會讓人們懷疑是否因為人道主義的影響或其因素才有改變,但是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會出現此改變是刑罰隨社會價值改變才會出現此情形,且筆者認為若使用單純的身體上刑罰,會使犯罪人無法其認知此不法行為的原因,無法根治其問題。
四、心得與感想:
由書中可得知刑罰,由「身體」轉變至「靈魂」的過程,也因為這個轉變讓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可以被探討!並且依其動機改予其刑度,這也是由19世紀沿用至今,但是這個制度在現今的台灣也被人詬病,像是有人會主張受侵害被害人的權利在哪?犯罪刑度過輕?犯罪人在審判或獄中並沒有被教化,因為出獄後仍舊重操舊業?也因為這些種種原因讓人們覺得在亂世中要用重典才可解決此犯罪,但是這樣只是讓刑罰回到古典時期,但是若依此刑罰邏輯會造成犯罪者,在犯罪時更加的心無旁鶩,因為在重刑下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那還有什麼好畏懼的,反而更會造成社會更加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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