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自然狀態 社會狀態 契約 權利 奴役
一、 不可避免、恢復的社會實體
我認為本文是盧梭對於民主制度或國家的樣態是保持一種鄙視卻又不得不接受的態度,而嘗試做出種讓自己舒適的解釋,他從人在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提起,也就是天然自由,而這樣的狀態才是真正最自由的,但以他的生存年代這樣的狀態已經不復存在更不能復原,這同時也是我們的寫照。
給了弱者新的絆繩,又給了富人新的力量,卻不回頭地破壞了天然自由,永遠設定了財產與不平等的法律,一個精緻的霸佔變成了一種無可挽回的權利。從這時候開始,為了一些有心人的利益,將所有人類至於勞動、服侍與悲慘的情境之中。
盧梭《德行墮落與不平等的起源》
二、 契約作為一個維護個人自由工具、手段
從第六章社會公約開始,盧梭開始以社會狀態(state of society)(第八章)建立契約與個人權利的保障,在一個墮落、充滿貪婪的人性環境中建構一套論述自圓其說,個人的部分權利的讓渡、公意(general will),使個人成為一個整體,一個有效管理、運作的社會。
三、 論政治制度
後面第三卷到第四卷就是盧梭對於其他國家政治體制的運作模式的一些觀察。
時至今日,政治學系的學生仍有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政治學系仍應安排政治思想為必修課?
我認為時至今日,大部分討論本文內容的方向都著重在於人作為個人的權利主張,而非討論整體社會乃至於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壓制,能夠感受到現代教育環境想營造出一種使人安逸的生活,而忘記了其實許多政府隱藏其對於個人的箝制與枷鎖,例如:我認為教育即是一種對於個人權利侵害,這在盧梭定義自然狀態之後能夠預見,為什麼我們需要學習?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我認為就是最大化一個人的生產力,這也間接顯示政府的功能包含了以一種服務資產階級的概念。
回到問題,政治學系仍應安排政治思想為必修課?社會契約論是否需要作為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我想是必要的,而這個必要不是在討論過去那些「自由」、「人權價值」等等,盧梭帶給我最印象深刻的是,讓我意識到我們所謂的民主只不過是另一種「看起來」自由的自由、一種自以為的自由,盧梭在本書第三卷第十五章寫到:
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實在大錯特錯。他們只在選舉議會議員時才是自由的。當議員一經選出,他們就變奴隸而不算什麼了。但他們能利用短時期的自由,亦足使其喪失自由有相當代價了。 第三卷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雖然很多人說這些典籍與我們相去甚遠,但這個場景何嘗不是時至今日呢?這也是老問題,民意代表是否真正能夠代表民意?盧梭用了一個公意(general will)的概念試圖解釋,而這也是後世大家認為他成為幫助無恥政客開脫的罪魁禍首,但他的本意卻不是如此,我認為這只是實然的困境與無奈,畢竟依照我們的民主制度沒辦法選出哲學家。
另一方面,在現在的定義來說盧梭可能是一位比政專家,他觀察當時各國的政治體制,試圖尋找一個最好的政治體制;同時他也可能是一位國際關係專家,他透過本文創造了一個集體,稱之為「共和國」(republic)的政治體,靜態的時候是國家(state),主動作為時是主權(sovereign),與其他國家較量的時候是強權(power);而參與(契約之下)這個實體的人在集體上稱為人民(people),個別時是公民(citizen),在受到國家法律管轄和保護時稱之為國民(subject),這也是身為政治系學生才能夠發現這樣的典籍在時至今日可能有些用處或參考價值之處。
總結來說,我認為政治學系仍應安排社會契約論作為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能夠讓我們回顧國民教育對我們價值灌輸的另一種反思,而放在政治學系的必修更能夠讓我們意識到民主並不是完美的體制,而是在現代社會當中我們並沒有發現其他更的替代方案,避免我們成為那種像老師上課說的「張牙舞爪」、「傳教士般」的政治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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