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政治學系的學生仍有必要閱讀政治思想典籍,政治學系仍應安排政治思想為必修課?
答:我認為我們仍有必要閱讀思想典籍,因為有幾個原因:
政治思想其實是記錄了人類對於社會自由、正義與權利的思考。我們透過閱讀可以更為深刻地去了解自由的核心意涵,並且真理是能夠越辯越明的。如果我們只是表面地接受這些論述,這終將會空洞化,並且失去它的用處。比如說裡面提到我們不應在為傷害他人的前提下,限制一個人的思想與行動。這可以讓我們更深刻地認識到現今社會可能對社會自由干預,對這些干預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平衡做出反思。
如同我們在書中看到的觀點,自由也會影響到社會的進步。我們透過閱讀思想典籍,可以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而且也可以接受並尊重不同的觀點。尤其是我們也能從中學習到從歷史的視角看待問題。我們曾經因為這些限制而錯失了真理,並且了解這些經典與時代的背景,讓我們的觀點更加兼容
一、關鍵詞
自由
二、核心論題、摘要
自由是個體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能自主決定行動與思想的權利。重要性在於保護個人免受社會與政府的過度干預,並確保多樣性與創造力。早期自由的追求集中於反抗專制暴政,現代社會需面對的是多數意志對少數群體或個體自由的壓迫。
三、篇章結構
「唯⼀名副其實的⾃由,是以我們⾃⼰的⽅式追求我們⾃身之善的⾃由,只要我們沒有企圖剝奪別⼈的這種⾃由,也不去阻⽌他們追求⾃由的努⼒。」
作者主張自由的範疇應該包括:思想與良心、品味與志趣、結社等的自由,只要不傷害他人,即使他人認為行為愚蠢或錯誤,也不能干涉。法律與社會的干預應該有所限制,可以懲罰個人對他人的傷害行為,應該對涉及他人的行為負責,但在個人生活中應該保證其獨立性;而就教為功利的角度而言,自由才是對人類有長遠利益的,社會的干預必須由正當的理由,而且必須要考慮長期的影響;每個人應該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幸褔,在不能阻礙或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但社會以輿論或道德壓迫的方式,用「正統」的觀念去限制人的思想和行動自由。
「如果被禁⽌的意見是正確的,那麼⼈們便被剩奪了以正確矯正錯誤的機會,如果它是錯誤的,那麼⼈們便損失了幾乎同樣⼤的益處,因為經過真理與謬誤的碰撞,會讓⼈們對真理有更清晰的體會和更⽣動的印象」
出版自由已被已被歷史證實,為防止政府腐敗和暴虐的重要工具,除此之外,作者還反對壓制意見,因為權威並沒辦法保證永遠正確,且歷史上許多被壓制的學說,後來證明是有價值的,個人與時代的偏見可能導致錯誤;即使是認為有害的意見,也不應該輕易地禁止,其一,壓制意見等於假設自身無誤,是相當自大及危險的,其二,正確的信念是能經受住挑戰的,而挑戰正能夠保證正確性,其三,人類的進步依賴於錯誤的修正與意見的討論,而非單一的正統意見。歷史案例比如,馬可·奧勒留作為一位哲學皇帝,秉持公正與智慧,卻仍無法擺脫時代局限,視基督教為對社會穩定的威脅並進行壓制。這表明,即便是最有道德與智慧的人,也可能因固守現有社會秩序而阻礙進步思想的發展。
「⼀個持有強烈信念之人,不論多麼不情願承認他的意見可能有錯,只要想⼀想,無論多麼正確的意⾒,如果不能時常經受充分且無所畏懼地討論,它都只能作為僵死的教條⽽不是鮮活的真理⽽被持有」
真理的生命力依賴於辯論和挑戰。缺乏辯論的意見,即使是正確的,也會失去其深層意義和活力,淪為僵化的觀念;中世紀的學院辯論亦有著多多少少相似的⽬標⽤意在於令學⽣理解⾃⼰的意⾒,以及(必然相關聯地)理解與之相反的意⾒,並能夠強化前者的根據,⽽駁倒後者的根據。且缺乏挑戰使得原本活躍的信條失去內涵和生命力,逐漸被人們以形式化和被動的方式接受,最終失去影響力。歷史也證明了公認的信條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須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見來補充真理的其他部分。
「在生活方式上允許不同的嘗試,也是有益的,各種性格只要不傷及他人就該給予其自由發展的空間,只要有人願意一試,不同生活方式的價值就該允許通過實踐去證實。」
不同生活方式的嘗試有助於證明其價值,這種多樣性對於人類的進步和幸福至關重要。如果行為僅僅出於對習俗的盲從,則無法激發人的天賦和潛力,也不利於心智能力的發展,更不利於文明;社會早期,個性和欲望的力量過於強大,社會權力不足以規範或約束,因此法律和紀律被用作全面控制個人行為的手段。當代個人普遍受制於習俗和社會輿論,不敢依照自己的意願行動。許多人在做決定時,更多考慮如何符合身份、地位或財力,而非探求自身真正需要的價值或快樂。果不捍衛個性差異,整個社會將陷入模式化和同質化,最終喪失進步的動力。
「只要惡法之下的受害者沒有請求其他社群出手,我認為與他們完全無關的人們就不應當出面干涉。」
凡是與個人利益相關且不影響他人的行為,都應該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不應受到社會的干預。在那些只關系行為者自身的人類事務中,個性應該有其正當的用武之地,社會干預的危險:公眾常因道德觀或自身偏好對他人生活施加限制,而非基於真實的社會利益。這種干預可能導致錯誤甚至擴張:「公眾不干涉則已,一旦有所干涉,則往往錯謬百出,且動輒干涉它所不應干涉的事。」在歷史上如禁酒令等,或者宗教上都有許多不當干預的案例,當然有些如安息日等,作者承認每周有一天休息是有益的,但質疑將宗教習俗轉變為法律強制的正當性。特別是在娛樂活動或其他職業選擇上,法律不應干涉,維護休息的基本權益是合理的,但以此基礎上在特定節日禁止活動娛樂等,超過合理的範疇;又或者在摩門教上即便一夫多妻制與自由原則不符,但只要摩門教信徒未要求其他群體接受其制度或法律,社會應尊重其選擇,其他群體若覺得不妥,應採用和平手段(如派遣傳教士),而非強制干涉。
「自由原則不允許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允許一個人讓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針對某些契約(如賣身為奴),作者認為應該無效,因為這樣的契約徹底剝奪了個人的未來自由,違背自由原則的根本精神。對危險行為(如毒藥銷售或不安全建築)的干預,若能明確保護他人利益,可被視為合理;但干預需有限度,避免侵犯個人判斷權。自由社會的基石在於權力的分散與資訊的集中。過度的權力集中會削弱社會的活力,而完全的權力分散又會導致效率的降低。因此,作者提議政府應通過「集散結合」的方式運作——在不損害效率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分散權力,同時讓政府成為資訊收集與傳播的樞紐。這樣的安排既能避免權力集中導致專制,又能確保地方的多樣性與試驗性,從而推動整體社會的進步。